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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8 13: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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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纳税人,规定,销售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chang)务(wu)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yi)通过(guo))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er)章 税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liu)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wei)了健全有利于高质(zhi)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fan)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er)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che)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fang)针政策、决策部署,为(wei)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wu)。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wu)、服务(wu)、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yi)),以及进口货物(wu)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wei)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wu)、服务(wu)、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wu)、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wu),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yi),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wu)的,货物(wu)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er))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fang)为(wei)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er)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wu)、无形资产的,服务(wu)、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fang)为(wei)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视同应税交易(yi),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wu)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er))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wu);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liu)条 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yi),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wei)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wu);
(二(er))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wei)价外税,应税交易(yi)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wu)院的规定在交易(yi)凭(ping)证上(shang)单独(du)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yi),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fang)法,通过(guo)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fang)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mo)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yi)计税方(fang)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fang)法等,按照国务(wu)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mo)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guo)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mo)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gou)提供准(zhun)确税务(wu)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wu)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fang)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wu)院可以对小规模(mo)纳税人的标准(zhun)作出(chu)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chang)务(wu)委员会备案。
第二(er)章 税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wu)、加工修(xiu)理修(xiu)配服务(wu)、有形动产租赁服务(wu),进口货物(wu),除本条第二(er)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wei)百分之(zhi)十三。
(二(er))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you)政、基础电信(xin)、建(jian)筑、不动产租赁服务(wu),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wu),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wei)百分之(zhi)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wu)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re)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er)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chu)版物(wu);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wu)、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er)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wei)百分之(zhi)六(liu)。
(四)纳税人出(chu)口货物(wu),税率为(wei)零;国务(wu)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wu)院规定范(fan)围内的服务(wu)、无形资产,税率为(wei)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yi)计税方(fang)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wei)百分之(zhi)三。
第十二(er)条 纳税人发生两(liang)项以上(shang)应税交易(yi)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yi)涉及两(liang)个以上(shang)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yi)的主要业务(wu)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fang)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wei)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yu)额。
按照简易(yi)计税方(fang)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wei)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wu),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cheng)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cheng)计税价格,为(wei)关税计税价格加上(shang)关税和消费税;国务(wu)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yi),以购买(mai)方(fang)为(wei)扣缴义务(wu)人;按照国务(wu)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wu)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六(liu)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yi),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wu)、服务(wu)、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ping)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wu)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ping)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yi)取得的与之(zhi)相(xiang)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fang)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yi)计税方(fang)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cheng)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yi)以及销售额为(wei)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shi)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二(er)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wu)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第二(er)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wu)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xu)抵扣或者申请(qing)退还。
第二(er)十二(er)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yi)计税方(fang)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er))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chang)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wu)、服务(wu)、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zhi)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wu)、居民日常(chang)服务(wu)和娱乐服务(wu)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liu))国务(wu)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er)十三条 小规模(mo)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yi),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dian)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dian)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dian)标准(zhun)由国务(wu)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chang)务(wu)委员会备案。
第二(er)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bing)虫害防(fang)治(zhi)、植物(wu)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xiang)关技术培训业务(wu),家禽、牲畜、水生动物(wu)的配种和疾病(bing)防(fang)治(zhi);
(二(er))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wu);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guo)的物(wu)品;
(四)直(zhi)接用于科学(xue)研究、科学(xue)试验(yan)和教学(xue)的进口仪(yi)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ji)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wu)资和设备;
(六(liu))由残(can)疾人的组织直(zhi)接进口供残(can)疾人专用的物(wu)品,残(can)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wu);
(七)托儿所、幼(you)儿园、养(yang)老机构、残(can)疾人服务(wu)机构提供的育养(yang)服务(wu),婚姻(yin)介绍服务(wu),殡(bin)葬服务(wu);
(八)学(xue)校提供的学(xue)历教育服务(wu),学(xue)生勤工俭学(xue)提供的服务(wu);
(九)纪念馆、博(bo)物(wu)馆、文化馆、文物(wu)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huo)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huo)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zhun)由国务(wu)院规定。
第二(er)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wu)院对支持(chi)小微(wei)企业发展、扶持(chi)重点(dian)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chang)务(wu)委员会备案。
国务(wu)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二(er)十六(liu)条 纳税人兼营(ying)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du)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du)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er)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liu)个月内不得享受该(gai)项税收优惠,小规模(mo)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er)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wu)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yi),纳税义务(wu)发生时间为(wei)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ping)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wei)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er))发生视同应税交易(yi),纳税义务(wu)发生时间为(wei)完成(cheng)视同应税交易(yi)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wu),纳税义务(wu)发生时间为(wei)货物(wu)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wu)发生时间为(wei)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wu)发生的当日。
第二(er)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dian),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ying)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wu)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shi))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wu)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ji)以上(shang)财(cai)政、税务(wu)主管部门批(pi)准(zhun),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wu)机关申报纳税。
(二(er))无固定生产经营(ying)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yi)发生地主管税务(wu)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wu)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jian)筑服务(wu),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jian)筑服务(wu)发生地主管税务(wu)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wu)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dian)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wu)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wu)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yi)发生地主管税务(wu)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wei)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wu)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chang)发生应税交易(yi)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wei)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zhi)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wei)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wu)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liang)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wu),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wei)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zhi)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er)条 增值税由税务(wu)机关征收,进口货物(wu)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wu)出(chu)口报关的信(xin)息提供给税务(wu)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wu)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wu)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chang)务(wu)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chu)口货物(wu)或者跨境销售服务(wu)、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wu)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chu)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wu)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zhi)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zhi)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guang)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wu)机关与工业和信(xin)息化、公安、海关、市(shi)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jian)立(li)增值税涉税信(xin)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fan)围内,支持(chi)、协助税务(wu)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liu)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wu)人、税务(wu)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zhui)究法律责任(ren)。
第六(liu)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