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职工董事监事的罢免、权利与义务
劳动关系协调师-职工董事监事的罢免、权利与义务
(1)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2)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3)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4)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罢免职工董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则须由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2.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包括:
(1)董事会和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充分发表意见;
(2)董事会和监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履行其职责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4)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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