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之部分裁决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之部分裁决制度
由于劳动争议程序较多,时间较长,为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国对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了部分裁决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发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
②因工负伤医疗费。
③职工患病医疗费。
2.部分裁决的效力。部分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用人单位如不执行,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部分裁决的异议。用人单位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提起诉讼,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在15日内,如当事人尚未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而裁决结果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如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部分裁决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部分裁决不当的,撤销该裁决;已执行的,劳动者一方应返回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的工资、医疗费;拒不返还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其相关条款,责令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拒不返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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