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取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强行性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保障,如不得使用童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用员工,雇主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等;任意性规范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当其收到危害时,则需经权利主体请求后,国家强制力才会显现。
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雇员与雇主按照法律规范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行为与要求具有法律意义。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出现障碍,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出现,则劳动法将对劳动法律关系继续进行了调整,这是劳动法的第二次调整,其目的在于消除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障碍,使其顺利运行。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不能只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自己只享有权利,否则,违背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取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强行性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保障,如不得使用童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用员工,雇主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等;任意性规范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当其收到危害时,则需经权利主体请求后,国家强制力才会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