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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的法律特征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4-11-07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的法律特征
  
(一)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1.集体谈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劳资关系失衡的局面。
  2.集体合同制度体现着劳资自治的原则,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3.集体合同制度有助于劳资矛盾的处理和劳资关系的缓和。
  4.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可以使劳动关系双方获益。

  (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特征
  1.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主体实际上就是劳动关系中的两个主体——劳方和资方。 
  2.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主要体现在: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应依法产生,集体协商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协商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协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等。 
  3.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内容是特定的:集体协商谈判是围绕着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劳动关系处理原则展开的。在我国《劳动法》中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定了五项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扩大了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共十一项,都属于集体协商应该涉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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