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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之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4-11-07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之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7 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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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 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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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鉴定为伤残5- 10级的,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2)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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