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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协教材-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关系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4-11-27
劳协教材-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关系
  (一)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劳动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 效力的规范;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是由法律赋予并只在单位内部有效。企业规章制度是法律规范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对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内容的具体展开。法律法规赋予企业规章制度以法律效力,最主要的是国家在尊重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体现。

  (二)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体现在:1.企业规章内容必须合法。2.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合法。3.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应该适当,设立规章制度的主体,应该是企业权力机构或董事会。4.企业规章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同之处
  1.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的保障水平不同。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是对劳动者的最低保护,其劳动关系的安 全底线;企业规章制度可以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条件,自行规定适应本企业自身特点以及发展战略的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不同。劳动法律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障;企 业规章制度调整的事项仅限于本企业之内,对本企业内部之事项具有约束力,但是其对于违反的惩罚权利必须严格依法施行。
  3.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律法规的性质不同。

  (1)劳动法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企业规 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和自主权的体现,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和限制。企业规章制度是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一方面,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是行使其用人自主权的行为;另一方面,企业的自治权受到限制。


  (2)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否则将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规章制度并不如此,尽管规章制度应有企业的命令权或指挥权作为后盾,本可贯彻实施,但是由于现实中种种人为因素(如指挥权松弛)或其他客观情势的影响,有时无法使其彻底实行,这时,只要违反规章的行为并不违法,就不会有强制力介入使得必须执行。如此规章制度就沦为了所谓“精神规范”,仅作为标榜应实践的目标与理想的手段,以期望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以赴。此时规章制度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沦为精神规范,企业应当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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