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规章制度的编写规范和起草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编写规范
1.规章制度的内容要有依据性和针对性
2.符合格式,内容齐全
3.规章制度的语言要体现严肃性和严密性。(1)尽量使用“应当”、“必须”、“禁止”等带有强制意味的词语,避免“不可以”、“尽量”等口语化和建议性的词语;(2)用词要规范,规章制度的用语必须是正式的、规范的书面语言;(3)除了严肃和规范之外,规章制度的语言还必须是严密、无懈可击的;(4)语言表述言简意赅;(5)语句应前后照应,不自相矛盾。
规章制度的起草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订立新规章的新法案起草,一种是修改旧规章的修正案的起草。起草人一般是管理者的人员,偶尔也有委托外界顾问或专家代为起草。
规章结构:要谈制定规章的技术与要领,应先了解规章的结构。一个规章的构造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进行说明。
1.就形式而言,规章是由许多条文构成的。条文可分为若干编、章、节、款、目。现在对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一般采用下面的两个原则:(1)修正规章并且拟定废止原规章中的某些条文时,仍然保留废弃条文在原文中的条次,并在下面标明“删除”。(废止或增加编、章、节、款、项、目时也相同)。(2)修正规章并且拟定增加某条文时,根据增加条文的内容、性质列在适当的条文之后,加上前条“之一”“之二”等条次(废止或增加编、章、节、款、目时也相同)。
2.就内容而言,规章通常包含以下部分:(1)总则,是指再全部规章中有共同性的规定。最常见的如下: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定义规定;主办单位。(2)主题,小的规章仅仅有几个条文,多的甚至需要分几个章节。(3)附则中最常见的事项有三个:争议处理、施行程序:废止规章。(4)规章的历史沿革:起草者、主办部门、相关部门、审议程序、公布程序、相关规章。
规章制度在制订之初,无论是制订新的规章或是对旧有规章进行修改,都需要交代以上各项,方便规章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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