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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及违章处理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4-12-08
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及违章处理
  (一)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规章制度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1)不必要。(2)重复与冲突。其发生之情形如下:如两规章规定之内容相同。如该两规章内容并不相同,而条文相互冲突,无法推行。(3)人为的不执行。(4)审议上的疏忽。(5)文不对题。

  (二)违章处理的原则和程序。对于正当性的判断,可以区分为目的、手段及程序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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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正当性,雇主惩戒权行使的目的,是在于维持企业之生产或劳动秩序,使得企业能够正常营运,否则可能形成权利滥用而无效。
  2.手段正当性
  (1)应符合平等原则,对于违反企业秩序行为相同者应进行相同之处理,对于同一种类, 同一程度之行为应采取相同的惩戒;
  (2)应符合相当性原则,即对劳动者惩戒的程度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相当,不能够对于很微小的错误就施以非常严厉的处罚。
  (3)要符合个人责任原则,惩戒应只针对于违反惩戒事由的员工个人,而不能牵连到与其有某种关系的其他员工。
  3.程序正当性
  (1)对劳动者进行惩戒必须以其行为时该惩戒事由已经有明文规定为限,包括在契约中、企业规章制度中、惩戒规则中,并且该规定已经通过劳动者可以知晓的方式进行了公示。
  (2)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劳动者的同一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施加两次以上的惩戒处罚。
  (3)雇主的惩戒的程序正义。对于违反惩戒事由的劳动者应按照正当的程序作出惩戒处罚,给予劳动者以辩驳的机会。

  4.企业规章制度规范的是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其侧重点在于保障劳动过程的实现,完成劳动目的。而关 于狭义劳动条件的规定,应当尽量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规定于集体合同当中,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避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过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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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规章制度告知和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难过了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公示,告知劳动者才能生效。主张在确实充分沟通的前提下采用当面签收或者其他法律认可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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