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集体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的后果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集体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的后果
(1)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劳动行政部门采用协调的方法解决集体劳动争议,并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遇到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②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③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④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⑤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2)《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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