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报名 学历提升 健康管理师 公共营养师 心理咨询师 教师资格证 广东德诚教育,欢迎您!收藏本站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劳动关系协调师 > 详细内容行业动态

劳协教材-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的处理程序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5-02-04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的处理程序

 

  1.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两种方式。因此,发生因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时,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关系协调师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第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商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工会和企业行政双方当事人各选派代表3~10名,并指定1名首席代表参加。


  3.我国规定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实际上就是国际上通常所说的利益争议,是指在签订或变更 集体协议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确定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其标的是在合同中如何设定尚未确定的劳动者利益。它往往表现为集体谈判出现僵局或破裂,罢工、闭厂是其最激烈的形式,将这类争议的处理程序规定为“行政调解”,基本符合利益争议的通行处理方法,但有两个重要问题没有解决:


劳动关系协调师


  (1)在《协调处理协议书》无法达成的情况下,争议如何处理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2)《协调处理协议书》达成后,如果一方拒绝执行,法律尚未做出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协调处理协议书》尚不具备可执行性。这两个问题不解决,谈判协商过程中的争议也就无法解决,集体协议制度发展就会受到很大限制。



  更多关于劳动关系协调师的知识内容请咨询德诚教育www.decheng-edu.com)——专注于公共营养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心理咨询师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