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协教材-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的处理程序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的处理程序
1.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两种方式。因此,发生因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时,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第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商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工会和企业行政双方当事人各选派代表3~10名,并指定1名首席代表参加。
3.我国规定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实际上就是国际上通常所说的利益争议,是指在签订或变更 集体协议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确定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其标的是在合同中如何设定尚未确定的劳动者利益。它往往表现为集体谈判出现僵局或破裂,罢工、闭厂是其最激烈的形式,将这类争议的处理程序规定为“行政调解”,基本符合利益争议的通行处理方法,但有两个重要问题没有解决:
(2)《协调处理协议书》达成后,如果一方拒绝执行,法律尚未做出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协调处理协议书》尚不具备可执行性。这两个问题不解决,谈判协商过程中的争议也就无法解决,集体协议制度发展就会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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