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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5-02-06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及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参与认为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而进行的活动次序、方式和步骤。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包括:申诉和受理、仲裁准备、案件审理、裁决执行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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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别规定。对于职工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成由3名以上单数仲裁员组成的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特别仲裁庭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时仍然应当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在调解达成协议时,由仲裁庭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可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以布告的形式公布。调解协议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调解或协商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及时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可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布告的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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