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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争议仲裁的回避制度与撤诉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5-02-07

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争议仲裁的回避制度与撤诉


  1.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委员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对于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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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撤诉
  (1)申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的决定须在申诉人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
  (2)视为撤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撤诉后再申请的处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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