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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之一裁终局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5-02-09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之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指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实行仲裁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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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充分发挥了仲裁简便、快捷、灵活的特性。


  2.但是四十七条的一裁终局为有条件的一裁终局。该法四十八条又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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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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