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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之错误裁决、先于执行与仲裁费用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5-02-11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之错误裁决、先于执行与仲裁费用


  1.错误裁决的重新处理程序。启动重新处理程序有两个条件:
  (1)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裁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裁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争议进行处理。

  (2)该裁决为错误裁决,裁决是否错误,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判断,而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确定并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处理。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在决定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自无效之日起7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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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仲裁费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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