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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动争议诉讼的有关制度之合议制度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5-02-27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动争议诉讼的有关制度之合议制度


  1.合议制当时只有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由1名审判员独立审理案件的独任制而言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时,应以合议制为原则,以独任制为例外。合议制是我国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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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劳动争议的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劳动争议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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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述所有形式的合议庭,其组成人数都必须是单数。合议庭由审判长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是集体审判组织,其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应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少数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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