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争议诉讼的有关制度之回避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争议诉讼的有关制度之回避制度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所谓近亲属,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到需回避人员本人自身的利益。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上述两种关系之外的其他亲密或恩怨关系,如师生、朋友、同事、邻居关系或双方之间村有较大的矛盾关系等。
2.应当回避的人员,首先适用于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参加案件审理的陪审员。其次还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
3.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即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为自己有法定回避事由的,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回避事由。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申请回避,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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