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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动争议诉讼的有关制度之缺席判决、延期审理与诉讼终止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5-03-05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动争议诉讼的有关制度之缺席判决、延期审理与诉讼终止


  1.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部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不到庭的或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原告申请撤诉为被准许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第三人不到庭的。缺席判决的效力于对席判决的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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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延期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诉讼中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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