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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动争议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诉讼终结、执行中止、执行和解与执行终结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5-03-06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动争议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诉讼终结、执行中止、执行和解与执行终结


  1.诉讼终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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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执行中止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在审;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3.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的本质特征是当事人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劳动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只要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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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执行终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劳动者死亡,无遗产可供继承,又无义务承担人;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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