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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代理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5-03-07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代理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代理是指,在劳动争议指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通过协商等方式不能解决双方争议的焦点,则由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劳动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裁决时,企业的相关人员作为企业成为劳动诉讼案件的原告或者被被告人的一种代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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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1.准确把握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开始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认真审查仲裁裁决书,以有针对性地提出代理意见。协调师在代理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时,首先应对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审查。对程序审查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查管辖,看争议是否属于作出裁决的机关受理;
  (2)查主体,看裁决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3)查时效,看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时效是否超过法律规定;

  (4)查争议内容,看其裁决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


  对实体审查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查证据,看有无事实依据,除审查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外,应重点审查事实依据;
  (2)查适用法律,看裁决机关所适用的国家法律、政策是否适当;

  (3)查其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3.正确使用仲裁法律中可以起诉的部分,做到诉求有理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规定: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及时有效寻找起诉理由,更好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搜集相关的证据,并且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在劳动仲裁提起之后仲裁庭会要求提出申诉的一方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己方的要求,企业在积极应诉方面来说,要全面的收集证据,特别是平时的规章考勤之类的记录是出庭作证的一个关键性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很多情况适用举证倒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也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是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诉讼,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举证过程中应注意尽可能选择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选择证人时通常选择无利害关系人,选择员工作证时注意通常在职员工为单位作证效力较低,离职工为老劳动者作证效力较低。注意只有那些能够证明自己状子中的论点的书面证据,才能向法庭提出。应按照事先编写好的证据目录逐一列举、宣读证据,并分别说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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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明确诉讼案件的地区管辖,保证仲裁处于准确的管辖之下进行。
  7.重视企业规章制度的运用。虽然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司法效力问题上,仍有争议。但这并不妨碍在诉讼过程中主张规章制度以作为企业作出某种行为的依据。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但可以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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