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技能-绩效考核的原则
劳动关系协调师技能-绩效考核的原则
(1)明确、公开原则。企业绩效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责任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考核中应当遵守这些规定;考核标准、程序和对考核责任者的规定应当对全体员工公开。
(2)主管考核原则。对各级员工的考核,都必须由被考核者的主管即直接上级实施;间接上级(即上级的上级)对直接上级的考核评语不应当擅自修改。
(3)客观原则。绩效考核应当根据明确规定的考核标准,针对客观考核资料进行评价,尽量避免掺入主观性和感情色彩,做到“用事实说话”。并且,要做到把被考核者与既定标准作比较,而不是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比较。
(4)反馈原则。考核的结果要反馈给被考核者本人,并且应当向被考核者就评语进行说明解释,肯定成绩和进步,说明不足之处,还应该提供今后努力方向的参考意见。
(5)差别原则。考核的不同等级之间应当有鲜明的差别界限,针对不同的考核评语在工资、晋升、使用等方面应体现明显差别,使考核带有刺激性、激励员工的上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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