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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技能-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确认及相关问题处理规则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5-03-27

劳动关系协调师技能-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确认及相关问题处理规则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但应注意,企业依据该条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非仅仅需要医疗期满那么简单,还要满足一系列法律条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期满企业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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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提前三十日以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员工医疗期满,企业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在时间与金钱中做出选择,或者提前三十天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员工本人,或者以该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代通知金的工资应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的全月工资,包含补贴、补助等列入工资总额的部分,而不是有些企业所认为的基本工资;


  第二,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意向的形式为书面。实践中,有的企业通过电话、面谈等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告知员工。这种做法不但与法律规定相悖,更为企业日后在处理与相关员工的争议埋下了隐患。试想,一旦员工日后追究企业责任,若企业无法拿出经过员工确认的书面证据,企业将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局面。因此,企业最好以“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等形式与员工进行书面沟通,并注意留存员工签收的材料,从而为日后解决有关劳动争议未雨绸缪;


  第三,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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