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劳动法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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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指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政府与用人单位之间、政府和劳动者之间的、这实现和保障社会劳动过程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三个方面,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构成了我国劳动立法的科学体系。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对公民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许多原则性规定,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物质帮助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等。劳动法应当具体落实宪法的这些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全面、平等、优先和最基本的保护。
全面保护,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无论法定权益或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前后或终止以后,都要置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平等保护,即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包括两个层次:①各种劳动者平等保护。②对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如:妇女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残疾劳动者、少数民族劳动者、军队退役劳动者等。
优先保护,即在特定条件下,当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劳动法应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基本保护,即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保护。
(2)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
(3)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4)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相结合原则。
(1)宪法中有关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
(2)劳动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中的劳动法律规范;
(3)劳动行政法规,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即是其中的重要法规;
(4)地方劳动法规;
(5)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劳动行政规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行政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7)全国总工会发布的、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或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劳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
(8)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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