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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知识-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5-05-13

劳动关系协调师知识-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属于意志关系的范畴,一方面,它是按照劳动法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蕴含于劳动法中的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它是双方当事人意志协调的产物,其运行过程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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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律关系应该具备三个法律待征:
  (1)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简言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旦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就与该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可分为基本客体和辅助客体两大类。基本客体是劳动行为,辅助客体是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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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这表现在: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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