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工作时间的种类
人力资源管理师--工作时间的种类
(一)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为:职工每昼夜工作8小时为标准工作日:每周40小时为标准工作周,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结合休息休假制度中的有关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规定,每月标准工作时间为20.92天,折算为每月167.4小时。
计件工作时间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是标准工作时间的转化形式。
(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此种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是:
1.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水运渔业等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此种工时制度基本上按照标准工时执行,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可以不受限制,且超过部分不计为延长工作时间。
(五)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为:职工每昼夜工作8小时为标准工作日:每周40小时为标准工作周,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结合休息休假制度中的有关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规定,每月标准工作时间为20.92天,折算为每月167.4小时。
标准工作时间是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基准。
计件工作时间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是标准工作时间的转化形式。
(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此种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是:
1.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水运渔业等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适用此种工时制度需注意,以一定周期计算,其平均计算的工时长度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的部分,则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在社会公休日,如周六、周日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日工作,不计为延长工作时间,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此种工时制度基本上按照标准工时执行,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可以不受限制,且超过部分不计为延长工作时间。
(五)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