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新条例10月1日执行,关系所有医护!
10月1日起,一项新条例即将施行。
新条例到底说了哪些呢?我们医护人员应该注意什么呢?
第一,必须搞清楚“告知对象”
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条其实在《侵权责任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中作了规定,但现实中仍有较多错误的案例。
如在2015年,媒体曾广泛报道上海某医院三名医生在找不到家属的情况下,毅然代替危重病人家属签字,使得手术得以施行,病人最终转危为安。三名医生确实做到了以患者为中心,但做法欠妥。无论是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6条,还是《条例》第13条,遇到此种情形时,医生应当首先联系医务部门,非工作时间则联系医疗总值班,获其批准后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二,尽快写好病历!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患者可以复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作为医生特别是广大的住院医们,必须改掉过去不及时完成病历、不及时打印病历的坏习惯,当天的手术不论结束的多晚,还是尽快高质量地完成病历为佳,否则将成为巨大隐患。
第三,高风险诊疗活动,要提前预备应对方案!
条例: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侵权责任法》第55条提到“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此处应弄清“替代医疗方案”与突发风险应对方案的区别,后者的范围包含并大于前者,包含抢救措施、会诊、转诊等应对方案。
第四,这11种行为违法!
《条例》第四章专门明确了医疗纠纷中出现各类情形后对医务人员的处分,总结如下。
来源:医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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