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试用期考核的时机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试用期考核的时机
对于试用期考核来说,最为注重的是考核的时效性。在考核时间上,一般可将试用期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可称之为“观察期”,占试用期期间总长的70%-80%。在观察期内,用人单位应依照录用条件对员工的各方面素质进行考量,在观察期期满时形成考评报告,对被考核员工的表现作出评价,并与员工进行绩效面谈。面谈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员工前一阶段对其考核的结论。若被考核员工出现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谈话人应当允许员工申辩,并与员工讨论整改措施。其后,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应共同就该谈话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2)试用期第二阶段为“整改期”。通过“观察期”结束时与员工的绩效面谈,员工对自身哪些地方尚未达到录用条件已有了明确认识。在整改期中,企业则应就员工的整改情况进行考察。整改期可占试用期期间总长的20%-30%,整改期结束前,企业应就员工的试用期表现,特别是整改情况作出综合评判,若经过整改已经符合录用条件,则正常办理转正手续;反之,则可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决定应在试用期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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