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的法律特征(续)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的法律特征(续)
1.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是特定的。首先必须产生协商代表,然后进行集体协商并达成一致,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正式签订集体合同。也就是说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是劳动关系双方自行约定的,而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2.集体协商的目的是特定的。一般来说,集体协商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协商谈判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而集体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集体协商过程,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签订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的形式是特定的。我国《集体合同规定》中规定,“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4.集体合同的效力是特定的。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集体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成员都具有约束力,我国《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二是对劳动合同的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集体合同为个人劳动合同提供了基本标准、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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