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之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及考核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之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及考核
(一)录用条件的设定应当明确具体,因职而异。
1.作为试用期考核的依据,录用条件应当根据员工所从事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并应尽可能量化;
2.在录用条件中应当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因为岗位职责是用人单位对于某一岗位的岗位权限、任职资格、 工作流程等的要求和总结,可以客观地反映用人单位对于员工业务上的要求,这是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重要方面。
3.在录用条件中还应当明确员工需要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而通过录用条件的设置,使用人 单位能够对员工各方面素质进行全面地考察,以确保考核的有效性。
(二)试用期考核应全面、及时
试用期考核的方式应当与录用条件相匹配,根据录用条件的性质不同,考核方式可分为两种:
1.对于能够明确以数字形式进行衡量的录用条件,应做好相关信息的搜集、统计工作,以全面了解员工对录用条件的完成情况。
2.而像客户满意度等较为主观的标准,可以以360度的方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得分的形式加以体现,同时将某一分数设定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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