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竞业限制协议等专项协议文本的起草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竞业限制协议等专项协议文本的起草
《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由于竞业限制涉及到用人单位秘密权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冲突,是一把“双刃剑”,故《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给予了一定限制。起草竞业限制协议必须以不违背有关竞业限制事项的法律限制性规定为前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劳动者必须在法定的负有竞业限制业务的劳动者范围之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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