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文本的起草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文本的起草
(一)协议内容 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单位和培训内容等;
2.培训期间的待遇与费用承担;
3.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4.约定的服务期长度及服务期起始时间;
5.服务期内的待遇;
6.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后果。
(二)服务期的长度及工资待遇 服务期,是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中的重要条款。虽然《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的长度未作限定而由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但基于服务期在本质上是人力资本投资收益权的原理和约定服务期以出资培训为前提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约定中,服务期长度应当与人力资本投资量相对称。并且在约定的服务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违约金的标准和支付 《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违约金必须依据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来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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