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专项培训服务协议有什么规定?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专项培训服务协议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据此,所谓出资培训有两个要件:
1.培训内容为专业技术培训。此即应对特定专业对劳动者的特殊技能要求所进行的专门培训,而不包括面 向一般劳动者的通用性或入门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岗位适应性培训、上岗和转岗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等。
2.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提供且为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 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3.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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