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报名 学历提升 健康管理师 公共营养师 教师资格证 广东德诚教育,欢迎您!收藏本站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劳动关系协调师 > 详细内容行业动态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之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4-11-07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之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
    (一)保密义务的客体 
    1.商业秘密的特征包括:(1)经济性;(2) 秘密性;(3)措施性;(4)合法性。 
    2.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商业秘密”相并列,二者共同构成了WTO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规定的“未公开信息”。 
   
(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
    1.保密义务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应当要求涉密岗位的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

劳动关系协调师

    2.保密内容、范围。主要是劳动者在特殊岗位可能知悉的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 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保密措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保密措施主要有(1)脱密措施。(2)兼职受竞业限制。
    4.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如赔偿损失、竞业限制违约金等。约定和支付的违约金应与实际损失对称。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

    德诚教育竭诚为您的职业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