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之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之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
(一)保密义务的客体
1.商业秘密的特征包括:(1)经济性;(2) 秘密性;(3)措施性;(4)合法性。
2.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商业秘密”相并列,二者共同构成了WTO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规定的“未公开信息”。
(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
1.保密义务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应当要求涉密岗位的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
2.保密内容、范围。主要是劳动者在特殊岗位可能知悉的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 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保密措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保密措施主要有(1)脱密措施。(2)兼职受竞业限制。
4.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如赔偿损失、竞业限制违约金等。约定和支付的违约金应与实际损失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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