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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4-11-07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1. 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第19条和第70条还规定了试用期的适用条件。包括: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足三个月的定期劳动合同,或者非全日制用工,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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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期限长度。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 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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