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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之劳动合同内容的相关知识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4-11-07

劳动关系协调师之劳动合同内容的相关知识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缺失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合同原理,损害赔偿因其请求权基础不同,可分为违约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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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标准不明确的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按照以下顺序处理:(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不明确的条款重新协商;(2)协商不成,若集体合同有相应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3)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4)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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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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