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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之用工单位义务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4-11-07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之用工单位义务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
    1.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义务为: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其中包括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等各个方面标准。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其中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培训、上岗或转岗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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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7)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务派遣中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的一般权利。
    (2)派遣劳动者的平等待遇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适用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标准。
    ②同工同酬, 即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参加工会的选择权,即派遣劳动者依法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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