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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4-11-07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 
  劳务派遣指的是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又称要派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来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待遇则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一般会实施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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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派遣单位的有关法律规定  
   1. 派遣单位的资格要求包括:
  (1)只能是依据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设立的公司,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是用工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不得是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机构。
  2. 派遣单位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法定义务有:
  (1)与派遣劳动 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
  (2)告知义务。
  (3)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4)不得收费义务。
  (5)除法定由用工单位履行的义务外,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例如,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管理档案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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