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协教材-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劳协教材-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1.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应遵循的合法、公证、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2.集体协商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内容不同,所以使用不同的程序来解决。
(1)集体协商争议,采用的是协调处理机制。
①《集体合同规定》中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③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④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的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下达后双方必须执行。
①《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 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章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3个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集体合同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15日。
③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管辖,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以行政区划分,由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市、地直属企业和驻市中央直属企业、省直属企业由市、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跨省企业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1.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应遵循的合法、公证、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2.集体协商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内容不同,所以使用不同的程序来解决。
(1)集体协商争议,采用的是协调处理机制。
①《集体合同规定》中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③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④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的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下达后双方必须执行。
⑤处理此类争议的日常机构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制定《协调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处理结果的执行;统计归档并将结果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向政府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①《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 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章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3个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集体合同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15日。
③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管辖,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以行政区划分,由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市、地直属企业和驻市中央直属企业、省直属企业由市、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跨省企业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④集体合同当事人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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