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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协教材--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4-11-29
劳协教材-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一)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制定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依据
  1.用人单位应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劳动者承认企业规章制度并愿意受其约束。 
  2.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在法律效力上的关系,表现为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不得低于企业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标准。
  3.企业规章成为最低标准,规制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个别劳动关系的基本规范,是劳动合同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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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
  1.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制定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意确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用人单位,尽管劳动者以及劳动者团体有参与建议权,但最终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一方。
  2.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不得低于企业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标准。 
  3.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制定和变更程序不同。企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虽然需要经过职工以及工会的讨论、建议,但是员工以及工会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后确定下来,公示告知即可生效,劳动规章制度的变更程序也是如此。劳动合同的制定、变更程序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是双方合意的结果。 

  4.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一旦制定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其内容应根据需要经法定程序变更,同没有期限的限制;而劳动合同的期限有明确约定,根据期限不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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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劳动条件决定体系由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最低标准强行法四部分构成。其法律效力从劳动合同到最低标准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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