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商业秘密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商业秘密法律制度
1993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作了以下界定:“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看,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1)技术秘密。(2)经营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际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工商管理机关一经确认被申请人有侵犯申请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被申报人的侵权物品则可作以下处理:一是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它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是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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