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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技能-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哪些主要事项?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5-03-23

劳动关系协调师技能-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哪些主要事项?


  (1)保密义务人。应当限于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应当要求涉密岗位的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



  (2)保密内容、范围。在立法中,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内容和范围缺少明确规定,故在实践中只能有当事人约定。主要是劳动者在特殊岗位可能知悉的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保密措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保密措施主要有:

  ①脱密措施。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决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还规定,脱密期内劳动者仍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享有相关待遇;不得让其回家待岗,并以此为借口不发工资或者克扣工资。

  ②兼职受竞业限制。即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兼职的协议中,可以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兼职中应当受到竞业限制。在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后,保密措施主要是约定竞业限制。



  (4)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如赔偿损失、竞业限制违约金等。其中,对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未作规定,意味着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依违约金的功能是补偿损失性的原理,在实践中,约定和支付的违约金应当与实际损失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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