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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规章制度告知公示的方法和途径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5-04-08

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规章制度告知公示的方法和途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难过了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公示,告知劳动者才能生效。本条的立法精神在于,鉴于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员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员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订可以有效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也是防范劳动争议的一种有力措施。劳动关系协调人员,既不必要刻板的理解“共决”为实事事必得经每位员工同意方可执行,但也不能简单的理解为“走走形式”了事。考虑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书面证据的片面化,认真的同每一位员工进行行之有效的沟通是十分必要的,不管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这种沟通应当贯穿新员工入职、了解并反馈意见建议、确认签字以及送达。特别是新员工入职环节,不应当仅仅是单向的培训,还应该给员工机会,对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要给与书面反馈。采取在公司网站或者电子邮件群发的形式也可以,但是应当注意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效力很低,还应该配以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将规章张贴的方法也不是不可以,同样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我们主张在确实充分沟通的前提下采用当面签收或者其他法律认可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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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沟通”、“平等协商确定”,还是“公示、告知”,过程重于形式。例如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仅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尚不足以保证制度被职工知晓,不能证明公司尽到了向全体职工公示制度的义务,因而也不能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公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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