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之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确认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之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确认
1.要符合裁员的实体性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实施经济性裁员时至少要满足下述情形之一:(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践中还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也会对劳动力需求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2.要符合裁员的程序性条件。(1)一次性裁减的人员数量或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经济性裁员必须达到裁减 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标准。(2)履行公示义务。企业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上报行政部门。(4)依法办理手续。
3.要依法确定经济性裁员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确定不可以裁减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不得将其裁掉:(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要确定依法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类应当优先留用的劳动者,即企业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4.被裁减人员优先招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首先应当履行对被裁减人员的通知义务,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对被裁减人员是一种保护,但对其他未就业者又是一种限制。还应当注意的是,六个月内新招人员的,企业还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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