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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用人单位变动与劳动合同承继的关系

来源:德诚教育    发布时间:2014-11-07

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用人单位变动与劳动合同承继的关系
    1. 用人单位非组织实体变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组织实体仍然存续,与劳动者的劳动力相结合的生产 资料仍然归属于原组织实体,故其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仍然存续。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在进行相关变更登记后,应当主动、及时修改劳动合同当事人条款中用人单位相关信息。这属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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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用人单位组织实体变动。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或部分劳动者被其他用人单位接受,劳动者愿意 与接受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接受单位、劳动者三方必须签订接收协议;接受单位可以依据接受协议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协议必须对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作出处理,约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不计算为接受单位连续工龄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者未被其他单位接受或者劳动者不愿和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 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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